投资加盟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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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1:55:10
1. 法律目的: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4. 基本原则: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封闭式基金: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
6.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7. 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该法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2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error:{code:1121,message:账户存违规行为,账号已被锁定。}}